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栏
 
检察建议制发落实情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沪崇检建〔2020〕2号

 

xx有限公司:

近期,我院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发现有两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系与你公司签约的派谴江南造船厂工作的员工。我们认为,醉酒驾车的行为不仅使涉案员工需要经历数月时间去参加诉讼、服刑,无法集中精力工作,更重要的是醉酒驾车事关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引起重视。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刘某甲危险驾驶案

2018年12月29日,你公司派谴江南造船厂三号线员工刘某甲在下班后因心情不好、借酒消愁,独自喝了两瓶黄酒后驾车上路,与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案发后,经抽血检测,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0mg/ml。事后,刘某甲赔偿消防车物损81850元。2019年7月2日,刘某甲被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刘某乙危险驾驶案

2019年11月30日,你公司派谴江南造船厂二号线员工刘某乙在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回到家后,因心情不好,独自驾车出去透气。驾车过程中,撞及同方向正常步行的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轻微伤。案发后,经抽血检测,刘某乙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2mg/ml,刘某乙赔偿被害人13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2日,刘某乙被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反映出你公司对员工八小时之外的安全教育较欠缺、公司员工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员工在工作之余生活比较单调,借酒消愁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1.员工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通过与涉案员工的交谈,发现不少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对于“醉酒”后驾车上路存在误区。例如涉案员工认为开车时间已经很晚了,警察也下班了,不会被警察查处的;自己车技好,酒量大,不会出事的;即使被抓,判刑很轻,不会有啥后果……

2.对派谴员工的法治教育缺位。通过与涉案员工交谈,发现你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比较注重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但缺少对八小时之外的普法宣传教育,导致员工对于下班吃饭喝酒开车习以为常,缺乏警惕,即使身边有同事、朋友因为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其他员工也可能一无所知。

3.员工生活单调、吃饭时易喝酒。通过与涉案员工交流,发现涉案的派谴员工大都是外地人,有些远离亲戚朋友,人地两疏。为寻找感情寄托,往往与周围老乡聚在一起,吃吃饭、喝喝酒、唱唱歌。另外,江南造船厂由于员工众多,食堂分散,而且提供餐饮的时间不同,有的不提供早餐,有的不提供晚餐,导致员工有时需要自行解决,厂区外面的饭店、小摊小贩为了盈利,大量提供酒水,导致吃饭时喝酒现象较普遍,有些员工居住地较远,便不管不顾,酒后驾车上路。

三、对策建议

公司员工“醉驾”入刑不仅是对员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损失,也会公司、船厂和社会带来损失。为遏制“醉驾”现象,提升员工文明驾驶的意识,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及《上海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向你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普法宣传教育。建议你公司要将普法宣传教育与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例如在每月开展安全生产例会时,增加一些安全普法方面的教育,通过播放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形式,让员工了解何谓“醉驾”及其后果。尤其要加大对法律后果的宣传,使员工意识到醉驾和其他违法犯罪一样,一旦入罪,就会有犯罪记录跟随终生,并且会带来时间、经济和工作上的损失;同时,要消除部分人群对“醉驾”的认识盲区,让其明白“醉驾”车辆不仅限于小轿车,还包括摩托车;不仅限于醉酒后开车,还可能包括醉酒后挪车等。

2.解决好员工的用餐问题,提倡健康酒文化。建议你公司协助船厂完善餐饮服务,尽量提供一日三餐,并且在用餐地点和办公车间等重要区域加大宣传力度,悬挂“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标语横幅。同时,提倡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员工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切实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带车喝酒请代驾”意识。对于厂区外面的小饭店,公司负责人可主动上门和饭店经营者联系,建议在醒目位置贴上“喝酒不开车”的宣传标语等。

3.丰富业余生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议你公司协助船厂多举办些健康有趣的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员工的人际圈,发挥老乡群的积极作用,丰富业余生活,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例如针对船厂年轻人多的现状,可以设计一些体育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桌球,还可以开展团队建设活动等。

以上建议,请你公司认真研究落实并在一个月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复本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相关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

 

《上海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向涉案单位、本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条 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涉案公司、政府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