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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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的车玻璃呢!
 
 
 
  

案例简介

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年关将近,连续五晚,被告人张某驾车至本区城桥镇明珠小区、金珠小区、西怡祥居小区、港西镇静南小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00弄小区等地,使用逃生锤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27辆居民私家车车窗玻璃敲碎,从中盗窃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经鉴定,上述27辆被损车辆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0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已构成盗窃罪。2018年2月24日,崇明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一是提高安全意识,即使车停放在自家小区停车位上,车内也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以免发生意外的财产损失;二是发生失窃事件后,要第一时间报警,有车辆监控设备的车主应主动向警方提供视频资料,协助警方破案;三是居民小区要加强人防和技防投入,在重点地段和区域添设监控设备,并加强夜间安保人员的巡查力度和频率。

( 作者: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