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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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115在崇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2013年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的一年,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建设大局,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切实加强执法为民,加强法律监督,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公开性和透明度,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切实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工作任务,加强与公安、法院配合,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全年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82人,提起公诉415535人。

一是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嫌疑人19人,提起公诉1317人。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民生民利犯罪,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入室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嫌疑人63人,提起公诉5972人。深入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共批准逮捕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等犯罪嫌疑人71人,提起公诉4976人。全年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35起重大刑事案件,向法院集中公诉38起案件,形成打击犯罪的工作合力。

二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审理”的快速办理机制,提高诉讼效率。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等依法慎捕慎诉,决定不批准逮捕27人,不起诉12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4次,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7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16人,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和轻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社区检察职能,以庙镇、堡镇、长兴等3个社区检察室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县的社区检察工作网络,积极为基层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扎实开展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与新村乡共建“留守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基地”,推进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体系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并对10所学校2000余名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化解涉检信访矛盾,完善释法说理机制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全年共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95件360人次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决策,认真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和市检察院工作部署,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年共受理职务犯罪线索53件,立案侦查1415人,总案值2500余万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一是积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和举报的腐败问题,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挪用涉农资金、贪污惠农补贴、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等职务犯罪44人。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先后在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驻崇大型国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10人,其中国企处级干部要案44人。如依法查处上海船厂总经理助理兼造船事业部部长龚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案金额580余万元。

二是依法严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性补贴、征地拆迁补偿等审批、发放环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依法查办某村主任陈某滥用职权造成青草沙水库征地安置补偿款损失1200余万元的渎职犯罪。同时,高度关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犯罪,及时介入某食品厂污水清理作业不当导致5名工人死亡等10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协助查明事故原因,配合做好事故后续处理工作。

三是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为长兴海洋装备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服务,完善长兴海洋装备岛廉洁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该项工作入围“上海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十佳案(事)例”评选。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调查机制,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预防建议20余条。参与东滩湿地生态修复项目、原水输水系统等市、县重大工程创“双优”活动,并加强与县纪委、建交委协作,对全县99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开展创“双优”共建。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600余次。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廉政公益短片上电视、廉政公益海报巡展、“菜单式”法制宣讲等活动120余次,编发《崇明检察》预防宣传刊物7200余份。

三、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深入贯彻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和要求,始终坚持把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全面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在立案监督中,结合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5人。在侦查监督中,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追诉漏犯15人;对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5件67人,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14人;依法纠正冻结银行账户不规范等程序违法3件。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依法纠正法律文书未抄送、扣押物品清单未出具等程序违法7件;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收监执行6人。在审判监督中,建议对1起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县法院及时采纳并依法改判。

二是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1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建议提请抗诉4件,获上级院支持;对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加强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共依法息诉6件,促成当事人和解2件。同时,认真履行修改后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职能,针对发现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书面执行异议作出裁定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县法院及时回复予以采纳。

三是加强对基层刑事执法活动和一类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全县18个乡镇派出所开展入所巡查200余次,针对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3件。加强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对全县341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监督档案,开展约见谈话160余人次,纠正脱管漏管4人,针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未分开矫正等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纠正意见23件。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延伸法律监督效果,全年共制发检察建议32份,收到回复28份。如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生猪养殖户违规处理病死猪等一类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整改。

四、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

以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贯彻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重大活动、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和专题调研专报制度坚持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和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的制度,既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又积极争取关心和支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探索形成“检察开放日”、“听庭评议”活动长效机制,全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学校师生、社区群众等500余人次参与,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二是转变执法方式,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探索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等制度,并与公安、法院、司法局会签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法律程序的公开公正。加快推进司法办案区建设,设立听证室、宣告室、询问室、心理疏导室、律师阅卷室等,把执法办案工作集中在司法办案场所。逐步建立检察环节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工作机制,对不起诉等检察终结性决定实行公开听证和宣告,听取多方意见,加强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是加强自身监督,促进执法办案工作更加规范。试点推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部署工作,将执法办案程序分解细化为具体的软件操作流程,从案件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率。健全完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的案件管理机制,形成对内监督管控、对外接待服务的工作窗口,加强案件管理,提升办案质量。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和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检委会案件讨论、开展检务督察和案件评查,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综合素质

按照建设一支忠诚、为民、务实、清廉的高素质政法队伍的要求,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是扎实开展“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上海检察机关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坚持以“检察开放日”、“廉政教育日”、“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周”等活动为抓手,教育引导干警坚定执法为民理念、践行执法为民宗旨。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上海检察机关“五项严禁”》等党纪检纪规定,切实查摆“四风”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同时,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加强社区检察室、控申接待室、律师接待室等便民利民窗口建设,努力展示检察机关公正、亲和、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是着力加强检察人才培养。坚持以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注重发挥检察官主体作用,充分调动检察官工作积极性。坚持以岗位练兵、专家讲坛、外派培训、基层锻炼为平台,进一步完善选才育才机制,加快青年检察官培养。坚持以身边的先进典型为引领,充分发挥我院一批全国和省(市)级优秀办案能手的示范作用,不断完善检察业务骨干和拔尖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去年,我院反渎局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三是不断增强队伍凝聚力和职业认同感。坚持以“以人为本”为原则,以“文化兴检”为导向,以增强凝聚力为目标,着手崇明检察史编撰,开展“检察文化月”、“中国梦”主题宣讲等系列活动,形成特色鲜明、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检察文化氛围。通过举办初任检察官宣誓、检察干警退休等仪式,加强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通过开展“廉政文化与廉洁从检”主题征文、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举办廉政文化建设研讨会、征集廉政书画摄影作品等活动,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检察廉政文化氛围。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崇明检察工作与崇明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以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一是执法为民的理念和执法公开性、透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检察业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检察人才培养要进一步加快步伐。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建设的工作大局,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深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为崇明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平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一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统领检察工作的主线,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深化改革中的责任和作用,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改革、服务民生,深入推进“平安崇明”、“法治崇明”建设,积极为崇明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强化执法为民理念,提升执法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打击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不断拓展执法为民的工作平台深入推进司法办案区建设,建立完善刑事和解、诉前考察、不起诉等执法活动公开听证、公开宣告机制,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努力让人民群众通过公开透明的执法过程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围绕本地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农业补贴款发放、惠农政策执行等环节的职务犯罪,以及涉及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行政执法、教育卫生、航运装备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注重发现和查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同时,完善专业化预防与社会化预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积极应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可能带来的影响,探索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索加强对民事立案和执行的监督。探索加强对基层刑事执法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稳步推进社区检察室建设,促进基层执法规范

五是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成效,建立健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提升执法为民的能力水平。深化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加快检察业务骨干和拔尖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三优一能”人才的长效培育机制,扎实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努力为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的说明

 

1、适时介入公安侦查: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之前,依法派员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2、附条件不起诉:修改后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成立帮教小组其对进行监督考察,如其在考察期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接受教育和矫治,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是进一步贯彻“少捕”、“慎捕”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新举措。

4、留守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基地:指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针对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加强与县教育局、青保办、关工委等部门配合,选择留守未成年人集中的乡镇建立留守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平台,通过开展留守未成年人专场的检察开放日、法制教育讲座进校园、开设模拟法庭、与问题孩子结对帮教等活动,提高留守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最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5、刑事被害人救助: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的一项制度。

6、一类问题监督:又称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政府管理部门在执行法律、政策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公正执法或容易滋生犯罪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法律监督。

7、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指用信息化技术把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固化下来,对检察机关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使得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程序公开透明,便于强化监督制约。从20141月起,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式全面应用该软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