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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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相关事项
 
 
 

一、关于管辖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申请监督时需提交的材料

1、   监督申请书2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

4、   庭审笔录;

5、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二审、再审判决书、裁书;

6、   双方当事人通讯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