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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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检察院监所科驻守检察室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相关事项
 
 
 

1、对不服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检察室受理、登记后,移送原判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2、对刑期折抵、扣押款物、超期羁押和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申诉,由检察室受理并依法办理。

3、对监管人员在羁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由检察室受理并依法办理。

4、对办案人员或其他相关司法人员提出的控告、举报,由检察室受理并依法办理。

5、受理后,检察室按照案件管辖和内部分工规定,属于自行办理的,应当自行办理,也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办。自行办理的申诉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疑难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办结。如到期尚不能结案的,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在延长三个月。自行办理的控告和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6、对受理后不属于检察室管辖范围的案件,转交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7、对在押人员向检察室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监督及时兑现政策。

8、申诉人、控告人或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检察室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申诉人、控告人或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