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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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捕鸟者”到“护鸟人”,公益诉讼检察的法治探索
 
 
 
      

“我通过参与生态修复劳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一定按照磋商协议的约定好好巡林管护,当好公益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告诉大家要爱鸟、护鸟……”

 

2021年9月17日上午,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施某在进行生态养护劳务时,和前来回访的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讲起了其进行生态养护工作后的体会。

 

2016年11月,崇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将崇明全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施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持枪在崇明区射杀包括斑嘴鸭、珠颈斑鸠等列入国家“三有”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100余只。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对社会大众起警示和教育作用,崇明检察院针对施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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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人犯罪行为交叉,在充分询问相关当事人、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基础上,梳理了《非法狩猎案情分析表》,后根据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告;结合案件中涉及鸟类种类繁多、犯罪地点不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明确行为人持枪打鸟行为中鸟类直接经济价值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费用;

 

结合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落地见效,在与6名违法行为人签订磋商协议后,根据市、区两级人大《决定》内容,崇明检察院向区法院申请确认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效力,赋予所签协议强制执行力。

 

该案经过诉前公告、司法鉴定、诉前磋商会、司法确认等多个环节,该案最终以“货币赔偿+劳务代偿+司法确认”方式结案,成为崇明检察院探索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的一个有益实践。

 

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肯定是不常见的动物,平时也接触不到,其实就崇明岛上随处可见的斑嘴鸭、珠颈斑鸠等野生鸟类都已被列入国家“三有”动物保护名录,猎捕、出售、食用野鸭、野鸟都属于违法行为,都会触犯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枪支射杀野生动物,不仅直接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也间接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对维持长江入海口生态系统平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造成了巨大破坏。

 

崇明检察院发挥“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优势,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坚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与6名违法行为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行为人以货币和劳务相结合形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6个月时间里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并根据村委会安排,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

 

在确保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同时,兼顾行为人实际履行能力,探索了劳务代偿新模式,通过督促违法行为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1年9月17日,崇明检察院与区人大、区法院、属地镇政府共同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回头看”,同时召开生态修复劳务代偿“回头看”暨贯彻区人大《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工作座谈会,崇明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惠,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璇敏,庙镇党委副书记龚波,区人大法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周咸立出席,崇明检察院、区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4名区人大代表应邀出席。

 

谢惠副检察长指出,要深入贯彻中央生态损害赔偿改革意见,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的双重保护;要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突出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的显示度和影响力;要持续贯彻区人大《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争取多方支持公益诉讼,凝聚公益保护合力。

 

沈璇敏副院长从审判机关如何完善多元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机制进行了介绍。

 

龚波副书记从多角度介绍劳务代偿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作用及给予群众的警示和教育。

 

周咸立副主任结合劳务代偿典型案例的宣传、生态和发展关系的平衡、公益诉讼保障崇明生态高质量发展等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黄菲菲庭长介绍了违法行为人刑事、民事处理情况及司法确认的效果。

 

邢光英主任介绍了检察公益诉讼概况和类型、崇明检察院几年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区人大代表对崇明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并提出意见建议:要将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推广,此举形式创新,可操作性强,且对行为人、周围人都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值得肯定;要加强工作宣传,可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表,让更多人了解公益诉讼工作,扩大工作影响力;要平衡生态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引导群众树立爱鸟护鸟观念的同时,在维护农作物正常生长、保障农民收成方面多做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