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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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向区规土局制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我院在办理倪某诈骗、宋某某玩忽职守、蒋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等案时发现,2013年10月,某房屋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受区土局委托,负责崇明某地块动拆迁项目,对所涉集体土地进行拆迁补偿等工作。征收公司副总经理蒋某某、征收中心复查复核科科长宋某某未查明该村已获补偿款,且其承租公司相关建筑物及附属物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新建,重复对承租公司发放补偿款89余万元人民币,现该款尚未追回。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规定,区土局是实施拆迁补偿工作的行政主体,应对征收中心、征收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造成的国家损失负有追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土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不当得利人追回国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