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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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向区房管局制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我院在办理某估价公司工作人员恽某某出具资产评估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发现,2013年至2014年,恽某某在审查评估某休养所拆迁材料时,严重不负责任,将休养所客房内铺设的复合地板认定为实木地板,且认定价格远高于最高评估价。征收方据此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10余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未追回。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区房管局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工作的行政主体,对征收与补偿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并对因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承担追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房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向相关方追回国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