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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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几百块的钢管竟然毁坏了工地数万元的财物
 
 
 
      

家住崇明的刘某,在河边捡柴火的时候,发现几大卷黑乎乎,看起来像是棉布毯子一样的东西,一层层卷在钢管上。刚好刘某家里需要几根排污管,这些钢管的尺寸看着正合适,就想着把钢管抽出来拿回家。

由于钢管被毯子包裹的非常结实,无法直接抽出,刘某第二天带上撬棒、镐头等工具,把包裹的毯子一点点破坏掉,将中间的钢管取出来。刘某从中午一直弄到下午,见天色已晚,就先将撬出来三根钢管,用推车运回了家中。

过了一天,刘某想着把河边剩下的几卷毯子中的钢管也偷回来,于是又带上工具又来到河边,正在撬的过程中,被工地的负责人发现,并报了警。原来,这些毯子是一家公司正在施工,用于铺设在河道两边防止水土流失用的水土保护毯。

近日,崇明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刘某盗窃的钢管价值510元,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刘某为盗窃钢管所破坏的水土保护毯价值43500元,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已对被害单位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于是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过程中,还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更是错上加错,切莫因一时冲动,给他人造成更大损失,否则得不偿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犯罪后更应该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