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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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警棍还咬伤民警,一女子因涉嫌袭警罪被提起公诉
 
 
 
      

近日,崇明检察院以袭警罪,依法对袭击执勤民警的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经查,今年3月份,张某某因儿子的婚姻矛盾,到亲家朱某家里理论,期间发生了争执,并在朱某家中倒地不起,称是被朱某打了,朱某无奈之下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赶到朱某家中时,看到张某某躺在地上,便上前了解情况,并询问是否有什么不适,张某某不仅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还始终坚持倒地不起。

 

随后,民警叫来120,帮助医护人员把张某某抬到救护车上送往医院检查,谁知此时,张某某极其不配合,又从担架上起来躺回了地上。

 

执勤民警提出,如果不去医院,可以一同回派出所调查,谁知张某某此时情绪变得更加激动,冲出去拿了一把铁锹,想要殴打在场人员,民警见状便上前劝阻,张某某完全不听劝告,民警只能设法将张某某手中的铁锹夺下来。

 

在抢夺铁锹的过程中,张某某开始撕咬民警手部,并且撕打民警,在铁锹被民警夺走的情况下,她又抢夺了一名民警的警棍,挥舞着企图殴打民警。

 

最终在执勤民警和社保队员的合力下,张某某才被控制住,带回了派出所。

 

经鉴定机构检验,一名处警民警双手手背多处有被咬伤的痕迹,其中6处出血,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已经构成了轻微伤。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咬、抓、踢以及拿铁锹、抢夺警棍欲殴打民警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了袭警罪。

 

日前,崇明检察院依法以张某某涉嫌袭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方的意见,以袭警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保护的是人民群众的安全,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损害和践踏了法律权威和法律尊严。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因为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底线,到时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