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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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场员工离职后竟然做出这种事……
 
 
 

   一个凌晨,民警在某镇一农场附近设卡盘查,一辆经过的小货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车上充满了牛奶味,还有白色液体从车上落下,民警把车子拦下一看,发现小货车上的塑料桶里装满了牛奶,询问驾驶员小刘和车上的乘坐人员小张后,二人却支支吾吾讲不清牛奶从哪里来的……

 

原来,这牛奶是从牧场里偷来的。小张本是牧场里过冷间的一名过冷工,和小郝、小李是同事,三人每天负责过冷间的机器运作开关和牛奶的装卸。

2020年年初,小张从牧场离职了,离职后的小张却打起了牧场牛奶的主意。小张知道牧场过冷间的钥匙是由过冷工保管的,牛奶进出过冷间也是由过冷工负责的,他就想到可以利用过冷工的职务便利窃取牧场内的牛奶,倒卖给私人牧场老板后从中谋取利益。小张先是联系了私人牧场老板小王确定牛奶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又联系了仍在牧场工作的小郝、小李共谋窃取牛奶。

2020年10月开始,每天晚上11时左右,小张就和小郝、小李提前确认好,由小郝或者小李打开牧场的后门及冷库门,小张和小刘驾驶车辆至牧场过冷库处,然后由小郝、小李操作奶泵将牛奶输送到小货车上的牛奶桶里。

之后,再由小张、小刘将牛奶偷运至小王的私人牧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小王。小张等人每天到牧场内窃取几百公斤到2吨不等的牛奶,至案发偷取了100多吨价值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的牛奶。

 

被告人小张伙同小郝、小李、小刘,利用小郝、小李系牧场员工的职务之便,窃取保管在过冷间中的牛奶,将牧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收购牛奶的小王明知牛奶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6月,崇明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小张等4人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小王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小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实施帮助的小郝、小李、小刘、小王四人作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