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的微讲堂我给大家介绍一起崇明检察院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底,崇明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信件,反映崇明区一公益生态林中设立垃圾堆场,有关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依法受理线索后,崇明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垃圾堆场占地约2亩,其上堆放的主要是废旧沥青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垃圾周边是公益生态林和农田。垃圾主要来自某市政工程公司,该公司在此地堆放垃圾已有三四年时间。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图等证据证实,垃圾堆场所占土地属性为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堆放建筑垃圾前处于荒芜状态,经村委会允许,该公司在此堆放建筑垃圾。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污染土地。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 本案中,该公司在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虽然得到了村委会的许可,但其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显然违法。废旧沥青混凝土等建筑垃圾长期堆放在耕地上,可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镇政府作为土地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部门,有权也有责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崇明检察院向该地块所在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对公司占用耕地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清除堆场建筑垃圾,并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工作。 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同时积极召开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排摸工作布置会,强化土地管理。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困扰群众多年的建筑垃圾场终于恢复了生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