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姜某身穿迷彩服,头戴头套先后到崇明三个村的三户人家,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油漆的酒瓶砸门窗玻璃、墙面,致多处门窗玻璃被砸碎,墙面、地面等处被泼上油漆。
在审查起诉阶段,两名被告人供述称,因为三户人家的儿子借钱到期不还,于是找到他们父母家,用酒瓶砸玻璃的方式进行恐吓催债。
经鉴定,上述财物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本案中2名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7600余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年5月,崇明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
对于自身的合法利益,应寻求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通过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不仅不能要回借款,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因此,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警惕高利贷,当然,合法的借贷行为,本金以及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利率部分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简介( 作者: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赵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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