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化和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成果,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才能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崇明检察院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与崇明法院会签《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施方案》,经检法两院联合调处,有效化解一起行政诉讼争议案件。同时,上门与崇明公安分局、司法局沟通协作,在行政复议研判会商、联合调处、开展听证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努力营造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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