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围绕一在办刑事案件开展公开听证,3名人民监督员应邀出席,崇明公安分局、村委干部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参加。 经查,2019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伙同李某至本区某镇3户出租房,由孙某在外望风,李某钻窗入室,共窃得人民币约50元、二部手机、一台平板电脑及若干衣物。5月16日上午,二人欲以上述同样方式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跑。5月17日,孙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在犯罪过程中未实际入室,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拟对孙某作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围绕案件发生起因、过程、数额、法律适用情形、案件处理原因等充分发表意见,人民监督员对拟不起诉处理发表意见,均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并对我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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