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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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检察简介
 
 
 

  崇明检察简介

 

崇明县地域独特,隶属屡变。1912年(民国元年)设地方检察厅。191310月,崇明地方检察厅被撤销,由县知事兼理。19383月,日寇入侵,崇明沦陷,同年4月成立崇明县自治委员会。19403月,成立汪伪崇明地方法院检察处。19437月,汪伪崇明地方检察处改称崇明地方检察署。19458月,抗日战争胜利,恢复县长兼理司法。194611月,设立崇明地方法院检察处。这一机构一直延续到崇明解放前夕。1949421日,苏北人民行政公署成立,驻泰州市,并设南通专区,崇明隶属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受南通专区管辖。19501111日,苏北人民行政公署移驻扬州。19511221日,苏北人民行政公署通知正式成立崇明县人民检察署并下发启用印信。19531月,苏北行政区、苏南行政区与南京市合并建立江苏省,南通专区属江苏省领导。19549月崇明县人民检察署改为崇明县人民检察院。195811月,经国务院决定,将江苏省的崇明县行政区域划归上海市管辖,崇明县人民检察院隶属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194962日,崇明解放。是年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建立人民检察院制度,专门设立人民检察署,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

19519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新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从此诞生。是年1221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精神,苏北人民行政公署通知正式成立崇明县人民检察署并下发启用印信,同时批准任命吴国民为崇明县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是年检察干部只有4人,其中副检察长1人。

1949年——1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院对保护人民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的正确执行起了一定作用。

1953年——1956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四年中根据敌人起伏情况,给予各类敌人有力的打击,批捕起诉了大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1957年——1958年是思想战线和政治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对大量走私投机倒把、搞地下工厂和黑市等活动,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影响国计民生的安定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1959年——1977年检察机关面临了严峻的历史考验。检察院派出大部人员下放到人民公社生产队第一线,在参加劳动生产的同时,参与全县改造77个落后生产队的工作,并针对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等活动进行边办案边生产。19666月,崇明“文化大革命”开始。自1959起,特别是1966年至1977年这一段时期内,检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86月,在经历十年文革冲击后,中共崇明县委研究决定,顾志荣任代检察长。1116日成立了中共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1129日,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新印章启用,12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内设批捕、起诉、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五个组和一个办公室。

 1979年,针对检察机关遭受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县院按照上级的要求,着重抓重建检察院。

1980年,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认真贯彻刑法、刑诉法和全国治安会议精神,促进安定团结,保卫“四化”建设,整顿社会治安,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重点开展检察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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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任荏,星转斗移。崇明检察历经64载,在历史的长河中属瞬间。忆往昔,步履艰辛、岁月峥嵘,有沧桑、有自豪,可歌可泣;展未来,任重道远、前程似锦,有责任、有义务,奋起即追。面对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反腐治腐的新要求、新举措;面对新刑诉法修改后的新特点;面对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强烈要求和迫切愿望,我们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清形势,不辱史命,再接再厉,为营造一个和谐稳定、风清水净的崇明净土,扬鞭催马,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