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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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人员依法用权、公正履职、廉洁办案,依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以及司法办案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检院“稳进、落实、提升”工作总基调和市院“创一流业务、建一流队伍”工作目标,结合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改革后,对检察官依法放权、扩权、增权等检察权运行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排查消除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隐患。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严格管理与履职保障相结合,坚持赋权与监督并重,督促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办案规定,保障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坚持预防为主与依法惩治相结合,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预防提醒警示。对出现的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条(风险类别)

(一)思想道德风险。包括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以权谋私以案谋利、违反司法办案纪律等。

(二)岗位职责风险。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环节。重点为刑事检察中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司法办案环节。

(三)接触交往风险。包括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第五条(思想道德风险防控机制) 深入开展司法办案廉政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强化日常廉政教育。实双周政治学习机制,深化司法办案廉政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二)强化廉政分析讲评。季度廉政讲评机制,学习各类禁止性规定,讲评司法办案廉洁从检情况,分析存在薄弱环节,排查司法办案廉政风险点。

(三)强化重要事项报告。抓牢重要事项报告机制,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遇有回避事项或参与事前不知情与案件有关的宴请、休闲、娱乐等活动应当主动及时报告。

(四)强化典型案例通报。抓好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充分运用检察内网、上海检信等网络平台,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坚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五)强化队伍作风分析。落实队伍作风分析机制,通过季度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分析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六)强化信访举报说明。落细信访举报说明机制,对涉及干警的来信来访和社会反映的问题,实行个人情况说明制度,并通过调查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处置,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七)强化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班观,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廉洁从检。

第六条(岗位职责风险防控机制) 分为共性防控机制和特殊防控机制。共性防控机制适用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环节;特殊防控机制适于刑事检察业务中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第七条(共性防控) 是指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的共性防控。

(一)检察官依据权力清单决定办案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自觉接受院、部工作管理,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二)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遇有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行为的,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三)主办检察官在办案组织内应当对办理的案件和办案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跟踪掌握本办案组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开展案情分析,实时进行监督。

(四)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半月召开一次案件分析会,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办案进度,开展案件质量分析,指导督促办案质效,提醒警示廉洁从检。

(五)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案情研讨,提供参考意见,开展案件监督。

(六)第六检察部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监控,特别是对办案期限等重要流程节点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预警提示。

(七)第六检察部在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检务督察部移送。

(八)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加强联动,开展执法督察,指导排查司法办案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定期研究分析司法办案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对策建议,堵塞漏洞。

(九)赋予院派驻纪检监察组、检务督察部负责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询监督权限,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检察办案开展网上实时监督。

(十)分管检察长每月召开一次分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办案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办案工作进度,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指导监督办案工作,提醒警示廉洁从检。

(十一)检察长(副检察长)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如果不同意检察官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决定,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加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

(十二)检委会加强对检察办案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决定。定期分析研判全院办案工作情况、办案质量效率、办案风险漏洞。

第八条(特殊防控) 是指在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和不捕、不诉案件特殊防控。

(一)把握法律政策,严格执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督制约办法》。

(二)全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加强对案件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数据分析,第六检察部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办案规律、趋势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并将数据分析情况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

(四)强化案件评查,第六检察部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实行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必要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活动,听取对办案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案后抽查回访,检务督察部会同第六检察部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行案后抽查回访制,通过走访值班律师,听取被告人、被害人意见,检查有无接受当事人请托、有无私自与案件当事人会见等违规情况。

(六)接受社会监督,对相对不捕、相对不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必要时应当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审查,主动接受当事人、人民监督员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接触交往风险防控机制) 是指严禁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对故意违反办案规定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检察人员,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检察人员及组织,按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二)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检务督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