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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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他竟然连自己人都骗!
 
 
 
      

都说“人生贵相知,何用金与钱。”朋友之间本应坦诚相待,但现实中,利用熟人关系犯罪的案例却也不少。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就是一起熟人之间的诈骗案件。

案例简介

被告人宋某是一名聋哑人,其与被害人孙某、周某、黄某在聋哑培训机构认识并成为朋友。2015年7月宋某明知孙某是聋哑人不具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却谎称自己有内部渠道可以帮助孙某报名学车、办驾驶证,从孙某处骗得人民币11万余元,后其又以帮助孙某投资理财为名,分多次骗取孙某9万余元。

2015年4月,宋某在取得周某、黄某信任后,以帮助周某、黄某办理公交卡以后乘车免费为由,骗取两名被害人1000余元。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三名朋友处共骗得人民币20万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即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万余元,已经达到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本案中宋某为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11月,崇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宋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宋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聋哑人视觉、听觉等重要功能丧失会导致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较弱,所以在追究聋哑人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宽容不代表纵容,像本案中的被告人宋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身试法,不断触碰法律底线,司法机关也将依法惩戒。

检察官说

介于“朋友”这层关系,加害人往往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子们也利用这一点轻易骗取他人钱财,所以不要轻信一些所谓的“内部渠道”,在大额转账时慎之又慎,避免掉入诈骗的陷阱,从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