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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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服刑还敢大打出手!
 
 
 
      

在大家的认知里,正在服刑的犯人在监所里都会认真地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但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却是一起罪犯又犯罪案件,本案中的田某已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而羁押于看守所,但在羁押期间,田某却又再次犯罪。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的一天,田某伙同三人从江苏昆山来到崇明,伪造了一起车祸,骗取了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事发后田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至2015年12月22日止。

2015年11月4日,田某在服刑时被换到新的监室,洗完衣服在监室的缓冲区内的铁栅上晾衣服,同监室的顾某坐在缓冲区门口和他人闲聊。见到田某的衣服一直在滴水,顾某便让田某把衣服挂到远一点的地方,免得地上都是水。

田某并没有理睬顾某的建议,继续在原处晾晒衣物。见此情形,顾某一怒之下走过去挥拳打中了田某的额头。田某不甘示弱一拳打在了顾某的鼻子上,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

在互殴中顾某的眼镜被打落在地,左手中指被咬破流血,鼻子也被打出了血。顾某奋力还击,将田某打倒在地。此时同监室的一人当即按下报警器,监内管教赶来将两人分开,田某仍气不过又冲进洗手池猛击了一下顾某背部。最后经鉴定,顾某因外伤致双侧多发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显然,本案中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崇明检察院检察四部即刑事执行检察部作为承办在押罪犯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的职能部门承办了该起案件,并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田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与前罪合并执行。

检察官说

为了晾衣服这件小事,田某为此大打出手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将自己再次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其实我们办理的部分案件都是因为生活琐事引发的,这也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忌浮躁,学会理性、宽容、冷静处事,那句俗语说的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还有很多美好值得我们去回味、等待着我们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