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邻居偷菜
争吵引发心脏病
崇明检方首次对办理的刑事申诉案公开答复
2012年8月10日
A04-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刘海
通讯员 丛剑
本报讯 因怀疑自家菜地里的菜遭邻居偷窃,在崇明,有两家农户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其中一方被推倒在地并引发心脏病死亡。那么,另一方到底构不构成刑事犯罪?近日,崇明县检察院控申部门联合堡镇社区检察室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这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自2012年颁布以来,崇明县检察院开展的第一起公开答复案件。
2012年1月初,被害人张某的妻子施某到自家菜地收菜,发现田内的菜被窃,怀疑是相邻地块宋某所为,随即上门谩骂。当天晚上,宋某夫妇至张某家中准备责问施某,却没有找到人。第二天宋某夫妇再次到张某家中敲门入室,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宋某将被害人张某推倒在地,后被害人张某爬起来到卧室内准备打电话报警时倒地,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生前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损伤及情绪激动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今年2月,崇明县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时,认为案件存在疑义,经过审查认定本案死者为意外死亡,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被害人的儿子张某不服,向崇明县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接到申诉后,崇明县检察院对案件予以立案复查。检察机关通过听取申诉人陈述、审查原始卷宗、走访案发地等方式开展复查。对于事实证据、法理依据、类似判例进行反复研究。经过审查崇明检察院认为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张某虽然有心脏病,但是外在表现与他人并无不同,家人也不知其患有心脏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宋某对被害人张某的特殊身体状况有所预知。本案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宋某推搡张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属于意外事件,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支持张某的申诉。
对于张某的申诉作出决定之后,崇明县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科联合社区检察室,并邀请了案发地司法所、申诉人住所地司法所和村委参与公开答复。承办人耐心向申诉人解释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素,以及刑事与民事上因果关系的差别,建议申诉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考虑到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较高,当地司法所承诺将为申诉人寻求法律援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除了在法律方面给予申诉人帮助外,崇明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充分理解申诉人丧父之痛的情绪,从人性关怀方面也给予申诉人温暖。通过耐心倾听其心声,对于其提出的要求一一给与回应,积极消除申诉人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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