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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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逮捕一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
 
 
 
      

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对韩某某批准逮捕。经查,2020年3月、2021年4月,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本人身份证或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并通过获取介绍费用、直接出售等方式从中牟利,现已查明的被害人进账总金额为2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