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监督崇明公安分局对一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予以刑事立案。经查,2016年6月,陆某某、陈某某与黄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发生争执,黄某某拒绝腾退房屋,陆、陈二人先后两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排除妨碍。2018年10月,区法院经审理确认房屋已属陆、陈二人,并通过向黄某某制发执行通知书、约谈商定腾退期限等方式要求黄某某履行义务,黄某某仍态度恶劣拒绝执行。2020年12月1日,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迁出房屋的行为情节恶劣,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并抄送我院备案。2021年3月3日,我院审查认为该线索符合立案监督条件,针对崇明公安分局未及时立案的情况,依法制发《要求说明逾期不作立案决定理由通知书》,后崇明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至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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