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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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对一20年前发生的抢劫案提起公诉获判
 
 
 
      

616日,我院依法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陶某提起公诉获判。经查,1998年9月24日,被告人陶某、施某(另案处理)在原长兴乡建新村对被害人杜某实施抢劫,以包带勒颈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劫走店内现金150余元及部分香烟。案发后,陶某逃窜在外,直至2018年9月在家人陪同下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伙同施某抢劫杂货店老板的事实。6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