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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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追诉的3名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获有罪判决
 
 
 
      

近日,我院依法对胡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等3名被崇明公安分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追诉,3人均获有罪判决。

经查,2018年8月1日,因赵某楼不同意供货方向胡某某出售捕捞的江虾,导致胡某某对其心生不满,胡某某遂在半夜召集江某某、陈某某等多人前往赵某楼居处讨要说法,后与赵某楼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追打,期间,赵某楼将胡某某打成轻伤,赵某里将胡某某轿车毁坏。崇明公安分局遂以赵某楼涉嫌故意伤害罪、赵某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对胡某某、江某某、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院审查后认为,胡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在半夜纠集多人前往他人住处,并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遂向崇明公安分局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及时对该案提起公诉。日前,区法院以胡某某、江某某、陈某某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