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立足崇明水环境保护,加强与区河长办工作沟通,建立生态检察官及特邀检察官助理双向派驻制度,并组建工作专班,开展“806”黑臭水体专项督察整治行动。
经过前期实地走访,我院发现长兴镇、中兴镇以及堡镇部分河道段位水质发黑,河体表面漂浮大量悬浮物,河岸周边存在违章建筑及未清理的生活、建筑垃圾,且部分排污管道直排污水,存在大量点源、面源、内源及其他污染源,水体的直接观感可判定为黑臭水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长兴镇、中兴镇和堡镇人民政府制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积极履行职责,加强辖区内各水道巡查频次,进一步排查污染源,落实河道整治,推进水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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