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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来源:
上海崇明检察  
日期:
2016年03月31日
日前,我院成功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审查,
今
年
2
月
25
日
19
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本县自然水域内的所有河道处于禁渔期,仍将自己准备的蓄电池组、逆变器、捕鱼网兜和塑料小船等作案工具携带至本县某农场一处水域,通过逆变器产生的强大电压、电流脉冲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鲫鱼和鲤鱼共计
37
公斤。经检验,查扣的电磁波高频逆变器的输出峰值在
852.5v
和
1485v
之间。我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罗某某
拘役
4
个月,缓刑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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