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职权对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了解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我院认定张某某是初次犯罪且真诚悔罪,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到其具备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我院遂在元旦节前变更张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联合社工站落实观护帮教事宜,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