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在审查一盗窃案时发现,2013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后3次翻窗进入崇明某中学教室,窃得人民币400余元。本案中,张某某虽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但其犯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还全部赃物,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到张某某为初犯且为在校学生,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